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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二審《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道路停車收入擬全額上繳財政

原標題:市人大常委會二審《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道路停車收入擬全額上繳財政

9月2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進行瞭第二次審議。為保障道路通行功能,本市道路停車收費擬實行政府定價,收入將全額上繳財政,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此外,為加大對違法停車行為的執法力度,道路停車管理員擬有權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逃繳停車費的行為或將被罰款並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道路停車收入擬向社會公開

針對本市道路停車超負荷和地下停車資源空置問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郝志蘭表示,為保障道路通行功能,應當利用價格機制嚴格控制道路停車泊位設置。

為此,條例草案二審稿中提出,“道路停車收費政府定價標準”,除居住小區確因停車設施無法滿足需求而在周邊設置夜間臨時停車路段的情形外,“應當高於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法規處副處長馬立明表示,目前,地下停車價格已經放開,因此不能對地下停車價格加以限制。對政府定價的路面停車價格,原則上應當是高於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的價格。

市人大代表張學兵對此也表示贊同,“北京的道路停車管理一直比較亂,大傢有車愛亂停,不願停在規定的停車位。如果道路停車的收費比較高,就可以通過價格機制引導汽車向周邊的停車設施停放,以減少停車占道行為。”

道路停車管理員擬可勸阻、告知停車違法行為

為加大對違法停車行為的執法力度,條例草案二審稿中對“道路停車管理人員”的職權進行瞭補充。擬規定“道路停車管理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定量充填機小型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

對於“協助管理、勸阻、告知”等權責的表述,馬立明給出瞭解釋,“停車管理員對自己所負責路段的亂停車情況最熟悉,協助管理是他們應有的責任。需要明確的是,協助管理並不意味著賦予他們執法權,管理員隻能對違法停車進行勸阻和告知,協助管理道路停車秩序。執法權仍然歸屬交管部門,是否處罰,也需要交管局確認、執行。”

馬立明表示,新增內容已征求過有關部門意見,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強化道路停車管理,彌補交管警力及交通協管人員不足。此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將出臺相應配套措施,加強對道路停車管理人員的培訓、監督和指導。

近年來,因逃繳道路停車費而傷人的社會事件屢屢發生。今後,逃繳停車費不僅會被罰款,還將影響個人信用。條例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按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並可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

鼓勵粉狀成型機優先利用地下空間建停車設施

針對本市既有停車設施利用率不高、挖潛空間巨大的現狀,此次條例草案修改明確瞭本市的停車泊位供給原則。郝志蘭表示,緩解停車供給與需求的突出矛盾,要區分居住停車與出行停車的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的引導政策和管控措施。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將本市“停車泊位供給”的原則明確為“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基本滿足居住停車需求,科學調控出行停車需求。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泊位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設置為補充。”

為進一步加大居住區停車資源挖潛,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共享車位錯時開放,緩解居住停車困難。條例草案二審稿增加瞭“市饅頭成型機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有序推進停車設施開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置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可以減免相關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等內容。

此外,為提高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將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停車設施的要求落到實處,條例草案二審稿提出“本市鼓勵優先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制定單獨核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和權屬證明的具體辦法。”

手機將可查車位

未來,“手機掃碼查車位”或將成為現實。為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推進“互聯網+停車”發展,條例草案二審稿規定“停車綜合管理系統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開放”,同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停車泊位編碼規則,對停車泊位進行統一編碼管理。鼓勵停車設施實行電子收費。”

馬立明表示,對道路停車位和開放停車場的停車位進行統一編碼,一位一碼,將來市民直接在手機上就能察看附近的停車位,不僅方便出行,還能緩解交通壓力。

為嚴格落實停車資源登記,條例草案二審稿提出“未按照規定時間或者不如實報送停車設施設置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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